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Geological and Mining Association,缩写CG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重庆市内从事地质、矿业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以党的十九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转变服务方式,促进地矿事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调查研究矿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提出有关政策意见或建议;参与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地质环境和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本会在矿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服务矿业发展、服务行业建设、服务政府决策(以下简称“三个服务”)。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全会服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本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地质矿业的现状调查。围绕国内外地质工作和矿产品供需形势、地质矿业发展战略与政策法规、矿业勘查、矿业权市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等全局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和立法建议与服务。

(二)宣传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树立善待地球,保护资源正义,节约资源光荣的思想意识。贯彻党和国家的地矿政策,及时反映行业和企业呼声与需求,搭建行业与政府间沟通的平台。

(三)授托开展地矿业务工作。在业务指导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授权下,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地质环境、矿产勘查、资源开发和其它相关资料的评审等工作,为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参考依据。

(四)开展地质矿产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家开展矿产勘查、矿产开发、地质环境等技术咨询服务与专题研究,为矿山企业排忧解难。

(五)加强地质矿产行业自律。组织制订行约、行规,开展行检、行评,维护单位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内部自律、和谐。

(六)加强地质矿业界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与全国同行业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地质、矿业发展中的问题与措施,推进地质、矿业管理方式的优化。

(七)开展地质矿业技术培训。适时举办有关地质、矿业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参观、考察,为提高地质、矿业职工和管理人员的素质服务。

(八)开展技术交流与经贸合作。按规定加强与各省及国际地质、矿业组织的联系,促进省际、国际科技交流与经贸合作,组织地质、矿业(事业)单位参与国内、国际经济技术协作,促进资金、技术、设备和产品商贸活动。

(九)加强地质矿业信息传递。经相关部门批准按照规定编辑、发布重庆市地质、矿业技术经济信息,传递国家和本市的地质、矿业信息,沟通情况,互为借鉴。

(十)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根据形势的发展,逐步把协会建设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团体,切实做好“三个服务”。

(十一)根据有关政策,开办经济实体。

(十二)开展政策和法律允许的其他有关工作与活动,积极争取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凡从事地质矿产勘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察、矿业开发、教学、科研、设计、监理、矿山建设和采矿、选矿、产品加工、矿业机械、矿业商贸经营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和社团组织,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表格,颁发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

个人会员:凡从事地质矿业活动的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表格,颁发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会员证,并予以公告,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荣誉会员:凡热心重庆市地质、矿业工作,在地质、矿业理论研究、教学和生产实践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国内外专家、学者、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授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即可以减缴或免缴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原则上应采取差额。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人数一般为奇数,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没有法律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决定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及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代为出席,并委托授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应当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13,应为奇数。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代为出席,并委托授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举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完成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议定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驻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研究协会业务范围和协会运行的相关工作,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准;

(五)研究、处理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具体主持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并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闭会期间,监事辞去职务,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监事不履行职责、违法或严重违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罢免,报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购买服务;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2/3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42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